年5月7日,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临河区永安街进行检查时发现,在某商店内销售无标签食品,并依法立案。
经过调查,确定当事人在售的商品中存在无标签的小食品,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商铺以下行*处罚:
1.没收无标签食品予以销毁;
2.没收违法所得24元;
3.罚款人民币元。罚没款合计元,上缴国库。
律师解读
针对“销售无标签小食品”引发的法律问题,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张俊律师、孙乐律师对该案例进行了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目前,市场上存在许多商铺超市都销售一些散装食品,这些散装食品很多未经过包装以及工商备案就在市面上进行流通销售,其实已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本条是关于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标注要求的规定。那什么是散装食品呢?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即消费者购买后可不需清洗即可烹调加工或直接食用的食品,主要包括各类熟食、面及面制品、速冻食品、酱腌菜、蜜饯、干果及炒货等。
目前食品超市、自选商场等是各地重要的食品经营形式,其经营的散装食品因经济实惠而备受消费者的青睐,并且流通数量也相当大。但是,一些食品超市和自选商场在经营散装食品过程中存在二次污染的安全隐患,因此有必要对销售散装食品进行标示,让消费者能够辨识安全的散装食品。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标注相关内容是一项法定义务,有以下作用:
(1)防止因经营者的过失,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防止食品二次污染;
(2)便于食品经营者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防止将过期食品销售给消费者;
(3)防止经营者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4)消费者购买散装食品后,如果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以通过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追溯,及时主张权利。
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时应当在货架等容器、外包装上标明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与食品相关的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等;二是与生产经营者相关的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上述内容只是法定最低要求,食品经营者出于扩大信誉、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因素考虑,可以在标注上述内容前提下,自行标注其他内容。
若经营者销售的食品没有张贴标签并注明该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以及保质期,将违法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对其进行处罚。最终,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本条规定对该商铺给予了行*处罚。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法治巴彦淖尔
编辑:石*勇
校对:刘兆媛屈加曼
审核:孟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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