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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1/20 2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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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哈尔滨市法院召开大力打击拒执犯罪攻坚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年以来,共对名被执行人施以拘留、罚款强制措施,将27名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进入审判阶段共有20人,其中12人被判有罪。

第一起案件:

被告人李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石家庄戎谷米业有限公司给付货款一案,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于年9月26日作出()呼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戎谷公司给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万元。被告在给付部分欠款后,尚欠原告万元。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呼兰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要求法定代表人李帅、高永志履行给付原告欠款的义务。执行期间,李帅、高永志私设对公账户,在公司设备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私自遮盖、撕毁封条动用设备继续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李帅、高永志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戎谷公司完全有能力偿还原告欠款,但拒不履行。

被告人李帅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在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裁定的情况下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呼兰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李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第二起案件:

被告人王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告人王成拖欠饲料款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于年1月9日作出()巴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成偿还本息共计人民币元。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巴彦县人民法院于年2月28日向王成送达执行通知书。被告人王成、王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彦县人民法院于年10月28日作出()巴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成、王会偿还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元。被告人王成、赵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彦县人民法院于年10月28日作出()巴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成、赵长青偿还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元。()巴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和第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巴彦县人民法院于年4月8日向王成送达执行通知书。被告人王成名下的银行卡自年3月6日后有多次现金往来,王成在有能力履行部分给付义务的情况下仍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王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巴彦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第三起案件:

被告人侯树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告人侯树国独资经营的大庆百湖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于年4月7日作出()黑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大庆百湖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年4月11日前偿还欠款人民币65万元。该调解书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侯树国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尚志市人民法院于年6月28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达送给侯树国,侯树国收到该院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后,在年1月4日及同年4月6日两次收到债权款48万余元,仍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使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无法执行。

被告人侯树国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尚志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侯树国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第四起案件:

被告人王云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王云珠拖欠加工费一案,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于年7月16日作出()松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云珠给付加工费人民币元及相应利息。案件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松北区人民法院于年6月8日依法向王云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王云珠在送达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及变化情况。王云珠在明知法院已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未履行执行义务,未向法院申报其尚有一处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世博路号的商服,且于年8月19日,将该商服转卖给他人,所获房款未用于偿还欠款,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年5月17日,王云珠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王云珠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松北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王云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第五起案件:

被告人郑远旭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告人郑远旭欠款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于年9月29日、年8月25日分别作出()宾民初字第号、()宾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郑远旭偿还借款及利息。后申请人通过执行程序申请将郑远旭名下坐落于宾县宾西镇龙联大厦二号商服房屋折抵债务。宾县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将该房产评估作价并三次拍卖,该房产三次流拍,经申请人同意以第三次流拍价格抵偿债务。宾县人民法院于年4月22日发布强迁公告,责令郑远旭限年5月10日前迁出房屋,郑远旭在明知公告内容后未按期迁出,其妻子与该房屋的承租人续签了租房合同并收取租金,郑远旭指使承租人继续占用该房屋。宾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又先后三次找到郑远旭要求其迁出房屋,郑远旭拒不迁出,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被告人郑远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不迁出被人民法院执行的房屋,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郑远旭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得到谅解,可从轻处罚,宾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郑远旭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第六起案件:

被告人鲍含伦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被告人鲍含伦经营的哈尔滨华伦鲍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哈尔滨市呼兰区枫林溪语住宅小区期间,哈尔滨铁龙建筑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因合同产生纠纷,铁龙公司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于年9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对枫林溪语住宅小区未出售的楼房90套予以查封。鲍含伦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后,于年9月至年8月擅自将查封的43套楼房销售给张爱荣、关月、陈立红等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

被告人鲍含伦作为哈尔滨华伦鲍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者,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鲍含伦近亲属能够主动配合执行法院弥补被告人鲍含伦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

呼兰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鲍含伦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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