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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9/19 18:44:00

第八十八条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本条是对事业单位法人的规定。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由设立人出资,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法人。例如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教育、文艺等事业的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的特征是:

1.设立的目的具有公益性,是完全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现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

2.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人,通常是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通常是用国有资产出资;

3.从事的活动通常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共事业,活动的方式是进行社会服务;

4.性质属于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符合法人条件,不具有私益性,不取得利润,也不向其设立人分配利润。

我国事业单位法人的独特性在于,其任务是要完成*府所希望的,而又不必由*府直接解决的公共或行*事宜;事业单位法人具有公共性,既是由*府出资成立,但又不是*府行*机关的公共机构,既要完成*府的希望,还不能成为*府部门的附属而沦为*府权力随意延伸的工具。

事业单位法人的成立,须经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并且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

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王某凤与巴彦县西集镇*府、马某斌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年3月15日,被告畜牧服务站负责人马某斌以单位名义在原告王某凤处借款元,约定月利率1%。后经原告王某凤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予偿还。现原告王某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畜牧服务站承担还款责任,西集镇*府、马某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包括:一是被告畜牧服务站是否依法终止,该笔借款责任主体如何认定以及被告西集镇*府、马某斌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被告畜牧服务站是否依法终止、责任主体如何认定问题。依据《民法总则》第八十八条“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及参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的规定,本案中,被告畜牧服务站经巴彦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准后下发事业单位证书,并依法进行了登记,取得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证书,虽被告畜牧服务站负责人马某斌称服务站已经解体,但因未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结合巴彦县人民*府常务会议纪要对乡镇畜牧兽医综合服务“仍属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经济上自收自支”的意见,本案被告畜牧服务站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存续,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告畜牧服务站应对原告王某凤的借款本息承担给付义务。

专家点评

民法典总则编第88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本案中,被告畜牧服务站经巴彦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准后下发事业单位证书,并依法进行了登记,取得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证书,即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对原告王某凤的借款本息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如有法律问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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