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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1 8: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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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1

阿拉善盟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年10月11日,举报人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称阿拉善盟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嘉实多润滑油,请求查处。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涉嫌假冒嘉实多润滑油20桶,违法经营额元。


  年10月16日,经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该批产品涉嫌假冒“嘉实多”注册商标和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

评析警示


  该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商贸有限公司作出没收20桶侵权注册商标的嘉实多金加护润滑油和罚款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2

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西餐咖啡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案

·案情简介


  年9月17日,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称9月1日晚在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西餐咖啡馆消费,结账时拿出经营者印制赠送的“50元吃货劵”抵顶部分消费金额,经营者以此劵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拒绝了消费者使用该券。


  经查,该西餐咖啡馆为促销活动制作了50张“50吃货券”,免费赠送给曾经在该店消费了的顾客,以便消费者再次进店消费时按券中说明给予抵顶消费金额。截止年9月17日,共计赠送出去了26张,剩余24张当事人已销毁,无违法所得。

·评析警示


  该西餐咖啡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得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得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项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属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该西餐咖啡馆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3

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养生店虚假宣传和违法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行为案

·案情简介


  年3月22日,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养生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二楼西墙上张贴有5幅店堂广告宣传牌匾,其中一幅牌匾内容含有:“在火与药物的双重作用下,具有活血化瘀,温经除湿,祛风散寒,滋阴温阳等各种作用。”等字样,另一幅宣传牌匾中有同样的上述内容表述。该店经营者现场提供了保健按摩师证书和权健直销员证书,但不能提供医疗相关资质。随后,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


  经查,该店年9月中旬开始经营,主要经营项目为提供权健火疗养生服务。当事人为推广其从事的火疗服务于年9月开始将内容含有权健火疗具有多种疾病治疗作用内容的2张店堂广告宣传牌匾张贴于其经营场所内进行宣传,该广告宣传牌匾是当事人在权健公司门口个人小摊位上以每张4-5元的价格所购买。另该店经营者于年9月开始利用名称为“权健新品简介”的宣传册推销其直销的权健产品,该宣传册第七页内容含有“辅酶Q10十大惊人功效,1、心脏疾病的预防和治疗;4、中风、帕金森、老年痴呆的防治;6、帮助高血压患者降低血压达%”等内容。

·评析警示


  该店利用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内容的店堂广告牌匾和含有夸大、虚假宣传内容的产品宣传册推销其从事的火疗服务和其直销的权健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店作出罚款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4

周某某非法充装液化天然气案

·案情简介


  年12月18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周某某位于阿拉善左旗乌力吉苏木温都尔毛道嘎查二大队旧址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周某某租用的住房后院停放有一辆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型号:YHDGDY04),半挂车低温槽车罐内存有液化天然气(LNG)20.36吨,罐体连接有1台三相异步电动机,1台干燥器,1台加气机和加液撬装站一套,工作人员刘某、崔某正在现场为一辆大型货车充装气体,现场加气机显示该车共充装.45kg液化天然气(LNG),单价8元/kg,总价.60元,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充装许可证明。


  经查,周某某于年12月6日利用自有的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从*广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每吨以元价格购买20.92吨液化天然气(LNG),年12月8日运输至阿拉善左旗乌力吉苏木温都尔毛道嘎查二大队旧址院内未经许可设置临时充气站从事液化天然气(LNG)充装销售活动。至案发时周某某已销售液化天然气(LNG).2kg,销售额共计.6元,违法所得.54元。

·评析警示


  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的规定,已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天然气充装销售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周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4元和罚款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5

阿拉善左旗某超市销售伪造商品条码商品行为案

·案情简介


  年4月9日,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进行商品条码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超市正在销售的由曹县普连集镇龙凤(养殖)厂生产的“龙凤”牌乌鸡蛋经过商品条码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为“注销”,对民勤县光源农林牧产销专业合作社生产的绿壳乌鸡蛋经过商品条码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为另家公司“深圳市众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两种商品条码信息与实际商品不符。经查询索证索票后证实该商品是从另一超市当事人*某处购进。


  经查,阿左旗新浩特某超市从年10月开始从银川某商贸公司购进“龙凤”牌乌鸡蛋64提,销售了62提;购进光源绿壳乌鸡蛋15盒,销售了12盒。未出售鸡蛋已退回银川新鲁佳商贸有限公司。

·评析警示


  阿左旗新浩特某超市销售的两种乌鸡蛋包装上的商品条码与实际商品不符,其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商品使用伪造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该超市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6

阿拉善左旗某超市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案情简介


  年3月8日,阿左旗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大队和阿盟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张某某位于阿拉善左旗某超市进行联合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货架摆放有烟草制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烟草制品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证明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经查,该超市经营者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销售活动,且不能提供所经销烟草制品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证明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违法经营总额9.5元。

·评析警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75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7

阿拉善左旗某蔬菜批发部销售不合格豆芽行为案

·案情简介


  年3月14日,阿拉善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谷某经营的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豆芽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检现场,当事人不能提供进销货票据,供货方许可证和被抽检豆芽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年3月27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该店被抽检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年第11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店经营者谷某于年3月14日未查验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豆芽坊以每斤2元的价格购进十斤*豆芽,以每斤3元的销售价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配送销售。当事人所购进的上述豆芽经检验含有国家禁止在豆芽中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6-BA),mg/kg。上述豆芽4斤用于监督抽检,剩余的6斤当事人未做销售,已于抽检当日全部自行下架销毁。

·评析警示


  该店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下列食用产品”第(一)项“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高*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规定,已构成了销售不合格*豆芽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店作出罚款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8

杨某某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场所行为案

·案情简介


  年7月17日,阿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阿拉善左旗宗别立镇*府电话举报,称年7月14日宗别立镇*府组织相关职能单位在开展违法违规使用占用自然资源摸底排查工作中发现一处疑似非法土炼油窝点,请求予以查处。阿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派遣执法人员对位于阿拉善左旗宗别立镇敖登格日勒嘎查杨某某家草场上的土炼油加工制作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查现场发现地下埋设有5个30吨旧柴油罐,并铺设了约18米输油管道,现场安装有3台水泵和30千瓦柴油发电机1台,现场停放有一台装有29吨硫酸的特种运输车辆。汪某某(已另案处理)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任何批准证明文件。汪某某现场指认其用于加工制作土炼油的场地是由杨某某所提供。


  经查,汪某某年6月13日找到阿拉善左旗宗别立镇敖登格日勒嘎查牧民杨某某,双方口头约定“汪某某以每年15万元的场地使用费租赁杨某某家的草场用于加工制作土炼油,当事人杨某某负责提供场地并保证场地的安全正常使用”。自年7月5日开始,汪某某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未经登记核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杨某某提供的场地上从事土炼油加工制作,至年7月17日被阿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时杨某某共收取汪某某给付的各类款项总计元。除去用于支付汪某某雇佣设备及施工人员的费用元,当事人杨某某违法所得共计4元。

·评析警示


  杨某某为谋取个人经济利益,在应知、明知场地租赁方利用其草场从事非法制作加工土炼油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为国家严禁加工制作的土炼油违法行为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其行为对草原资源、自然环境已造成较大破坏,且对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的隐患。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阿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杨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元和罚款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9

额济纳旗某苏木卫生院使用超检定有效期限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


  年10月15日,自治区飞行检查组在对额济纳旗某苏木卫生院检查中发现该卫生院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吸痰管、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标准化医用携行背包中的电极式血糖试纸BⅠ型等4个超检定有效期限的医疗器械;无法提供标准化医用携行背包中的ZH-H01血糖监测仪的合格证明文件、Ube
  经查,该卫生院无法提供标准化医用携行背包中的Ube
  该卫生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该卫生院作出没收本案涉及的39件医疗器械和罚款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10

阿拉善盟某公司职工食堂未按规定查验食品原料并建立台账案

·案情简介


  年11月8日,腾格里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阿拉善盟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职工食堂进货时未索证索票并建立台账、厨房卫生不合格等五项问题,腾格里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责令改正


  年11月15日,腾格里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单位食堂再次进行核查发现其依旧未索证索票且无台账记录。

·评析警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该公司作出罚款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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