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工作日渐严峻,社会各界团结一心、奋战一线,但仍有个别群众无视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任性妄为,其行为已触犯法律。近日,我县又有多名违法者被依法行*拘留。
案例1
年2月15日,在兴隆镇龙府荣城小区,张某某(女士)在“新冠”病*防控小区封闭管理期间,不服从工作人员劝导,强行闯卡,并辱骂执勤人员和志愿者。经兴隆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多方查证,快速侦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的行为处以行*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2
年2月16日,仁和之家小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报警称:有人不配合防控工作,兴华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行为人张某某口头传唤至兴华派出所。经调查小区住户张某某,外出未佩戴口罩,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说,张某某拒不服从管理,并将工作人员推倒在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张某某处以行*拘留五日的行*处罚。
案例3
年2月17日,兴隆镇中兴村陶家屯居民陶某某(在兴隆镇繁荣委租房居住),在“新冠”病*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期间,在兴隆镇南加油站卡点处不戴口罩,不服从工作人员劝导,强行闯卡,并辱骂*府在卡点的执勤人员,兴隆镇派出所民警依法将陶某某传唤至兴隆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陶某某处以行*拘留五日。
案例4
年2月17日,巴彦镇中心派出所接到邮局工作人员报警有一男子在巴彦镇邮*小区门前滋事,不让邮局运输车辆通行,接警后巴彦镇中心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现场有一名70岁左右的老人在辱骂防疫工作人员,民警在对该名老人进行劝离,该名老人不听劝阻,民警将其传唤至巴彦县公安局中心办案区。经调查:年02月17日16时30分许,丁某因在疫情期间所订报纸无法投递至自己家中一事,在巴彦镇邮*小区门口发泄自身情绪,不听巴彦镇邮*小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劝阻、对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并阻碍邮局运输车辆通行,在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劝阻无果后电话报警至巴彦县公安局中心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丁林口头传唤至巴彦县公安局中心办案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丁某行*拘留十日,因其已年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行*拘留不予执行。巴彦*法提醒您疫情当前,每位公民都应当齐心协力、共同抗击疫情,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不聚集、不添乱、不造谣、不传谣,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做好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同时,对任何破坏疫情防控工作、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都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