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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8 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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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财*局、税务局、教育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一、财*补助提高了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补助标准新增3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元。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元提高至元。二、个人负担进一步降低了自年1月1日起,成人居民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由55%、70%、75%提高至60%、75%、80%,普通门诊报销比例由55%提高至60%。三、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保范围扩大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享受困难人员待遇标准。四、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认定流程简化了简化了“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申报认定流程,对未通过特殊慢性病认定且已明确诊断为“两病”的患者,直接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确保将符合“两病”条件的困难群体及时全部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五、参保缴费期及待遇期更加明晰了(一)9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缴费的,享受财*补助,待遇期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二)12月21日至3月31日参保缴费的,享受财*补助,待遇期为自缴费次月起至当年12月31日。(三)4月1日之后参保缴费的,个人缴费和财*补助资金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足额缴纳,待遇期为自缴费后3个月(含缴费当月)至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含90天)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入学大学生按照规定缴费的,自入学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源:黑龙江日报客户端

责任编辑:曹春雷


  辑:李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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