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法院和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部署,8月6日上午,市法院组织道外区法院等6个基层法院,对1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8件恶势力犯罪案件的25名被告人同步进行了公开宣判。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哈尔滨市组织的第13批集中公开宣判。
这9件黑恶犯罪案件中,
有以办理“无抵押贷款”为名实施“套路贷”进行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漏犯;
有长期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出租车驾驶员向其交纳保护费,非法控制出租车运营市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有对业主及装修工人进行恐吓,阻止进户及装修,给小区居民及装修工人造成恐慌的恶势力团伙;
还有此前宣判的夏立颖团伙、于波团伙、闫志明团伙及吕建财团伙的漏犯。
2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三千元不等罚金。
本次公开宣判的9件案件中,双城区法院宣判的2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因部分涉案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本次新闻发布会不予通报。
“套路贷”黑社会组织漏犯
被判11年罚18万
杨某(已判刑)于年10月成立了哈尔滨志乾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系以办理“无抵押贷款”为名,实施“套路贷”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徐某亮于年11月开始加入该组织活动。
该组织由杨某组织领导,采用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签署空白租卖房协议等手段,并对借款人实施敲诈勒索、诈骗、抢劫、盗窃、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在该组织犯罪过程中,徐某亮参与实施审件、放款、催收等行为。该组织的行为破坏了当地的金融管理秩序,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极其恶劣。
编假证言包庇主犯年5月11日,被告人徐某亮指使周某泉、陈某铭、韩某向公安机关出具虚假证言,让三人谎称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孙某的韩某、王某丹、周某泉系陈某铭经营的手机分期平台的工作人员,所催收的是孙某欠手机分期平台的款项,而非欠杨某的款项,致使杨某没有受到法律追究。
参与诈骗及敲诈勒索11起年12月至年10月期间,被告人徐某亮参与诈骗犯罪5起,犯罪数额为既遂数额元,未遂数额元。
年11月至年1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亮参与敲诈勒索犯罪6起,犯罪数额为既遂数额元,未遂数额元。
审判结果道外区法院认为,
被告人徐某亮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徐某亮明知杨某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仍按照杨某的指示为被害人办理“无抵押贷款”,骗取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徐某亮明知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曾指使他人对不能按照虚假借款协议支付“欠款”的被害人采用恐吓、尾随、纠缠、威胁等手段胁迫被害人,勒索财物,仍按照杨某的指示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纠缠部分被害人,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徐某亮明知杨某是犯罪的人而仍指使他人为其提供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本案系犯罪集团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亮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徐某亮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本案诈骗犯罪、敲诈勒索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的量刑幅度,应依照处罚较重的既遂处罚。依法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徐某亮十ー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恶势力强行砸破单元门
让业主入住尚未交付的房屋主犯被判五年
佟某会(在逃)、李某彬(在逃)、王某龙系黑龙江瑞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佟某会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彬系该公司监事,王某龙系该公司经理,韩某雷系该公司保安,徐某胜系王某龙司机。
年5月至10月,以王某龙、佟某会、李某彬为纠集者,韩某雷、徐某胜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在未付清建筑商郭某建筑尾款的前提下,并在郭某阻拦下强行砸破单元门让业主入住尚未交付的房屋。
王某龙、佟某会、李某彬感觉自己所支付给马某某作为动迁补偿款的8套住宅和2套门市房超过之前所签订的拆迁金额,多次找到马某某想要回4套抵顶房无果,后王某龙、佟某会、李某彬多次指使韩某雷、徐某胜对业主马某某及装修工人采取辱骂、打砸方式进行恐吓,阻止进户及装修,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给小区居民及装修工人造成恐慌。
其中,
王某龙共实施寻衅滋事行为8次;
徐某胜共实施寻衅滋事行为7次;
韩某雷共实施寻衅滋事行为6次。
审判结果双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龙、韩某雷、徐某胜随意毁坏他人财物,多次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龙系主犯,韩某雷、徐某胜系从犯。韩某雷系累犯。
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王某龙有期徒刑五年;
判处韩某雷有期徒刑四年;
判处徐某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责令王某龙、韩某雷、徐某胜退赔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元。
“碰瓷”酒驾司机入狱被罚15万年4月至年8月间,被告人冷某伙同闫某明、欧阳某亮、刘某滨、杨某、穆某姬、庄某波(均已判决)等人在哈尔滨市道外区、香坊区、宾县等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预谋、有组织地寻找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司机,伺机驾车尾随并故意碰撞被害人车辆,以报警相威胁,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
冷某等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冷某实施敲诈勒索罪6起,犯罪数额共计元,犯罪所得赃款被其挥霍。被告人冷某于年3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
审判结果道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冷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以闫某明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共同犯罪,冷某系主犯,案发后冷某主动投案自首,供认犯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冷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男子参与恶势力开设*场
获刑三年,罚30万
被告人孟某荣从年起,参加以于某(已判刑)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在尚志市内实施开设*场的犯罪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年,孟某荣参与于某伙同陶某海、李某亮及胡某林等人在尚志市尚志镇某北小区1号楼门市房内开设*场,于某指使陶某海负责管理*场,给工作人员及参*人员发放工资和车费。
孟某荣负责抽头渔利,李某亮(已判刑)和刘某东(另案处理)负责放哨,王某仁(另案处理)负责*场杂事,胡某林负责开车拉于某去*场取抽头渔利。
*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博,每天参*人数在30-40人左右,每天抽头渔利为1-2万元,合计抽头渔利约60万元。其中参*人员孙某某因在*场内输钱,并欠下高利贷无力偿还,迫于于某等人恶势力压力,孙某某将自己的房屋变卖偿还*债。
年2月至4月,于某伙同孟某荣、陶某海、李某亮及胡某林等人在尚志市尚志镇世某富苑小区门市房地下室内开设*场,于某指使陶某海负责管理*局,给工作人员及参*人员发放工资和车费,孟某荣负责抽头渔利,李某亮和刘某东负责放哨,胡某林负责开车拉于某每天去*场内取抽头渔利。
*博方式为推牌九,每天参*人数20-30人,每天抽头渔利1-2万元,合计抽头渔利60万元。其中在该*局参*的张某某因在该*场内输钱,并欠下于某*债8万元无力偿还,致使张某某的妻子于某服农药自杀。事发后,于某放弃债权,并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
审判结果尚志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荣参与于某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开设*场,参*人数众多,*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开设*场罪。孟某荣系从犯。依法以开设*场罪判处孟某荣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暴力垄断长途客源
付某主动投案获轻判
年7月至12月期间,哈尔滨某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者安某(在逃)取得了哈尔滨市至巴彦县镇东乡韦家岗屯大客车经营权后,为垄断客源,与夏某颖(已判刑)一起组织并指挥被告人付某以及宫某众、丁某福、路某、刘某民、王某(均已判刑)、张某(在逃),在其客车运营线路上以暴力手段阻止其他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肆意拦截车辆,辱骂、恐吓、殴打司机及乘车人,并打砸车辆。其中,付某参与作案5次,后于年5月5日到巴彦县公安局投案。
年7月11日5时许,被告人付某伙同夏某颖在巴彦县镇东乡镇东中学附近将被害人任某某(男,时年35岁)驾驶的私家车辆截停。夏某颖上前非法盘查任某某拉客情况,在任某某提出质疑时遭到辱骂,夏某颖与付某用拳头击打任某某面部、肩部,并将任某某拽下车,付某踹任某某一脚,夏某颖击打任某某面部一下,任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夏某颖赔偿任某某人民币元。
年7月20日7时许,被告人付某伙同刘某民在巴彦县镇东乡王家店道口处将被害人张某某(男,时年27岁)驾驶的私家车辆截停,二人非法盘查并辱骂车内人员,在张某某拉乘的父母下车后,付某、刘某民从其驾驶的车中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棒球棒欲殴打张某某父子,因张某某母亲被害人乔某某(女,时年48岁)上前劝阻,被付某等人用棒球棒将头部、手部打伤,张某某打电话报警,二人误以为张某某找人来帮忙,故二人也打电话召集宫某众、丁某福、路某到现场,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而未再次发生撕打。经医院诊断,乔某某头皮外伤、左手软组织挫伤。案发后,安某赔偿乔某某医疗费人民币元。
年10月9日5时许,被告人付某伙同路某在巴彦县镇东乡振生村张家岗屯附近将被害人闫某某(男,时年56岁)驾驶的私家车辆截停,付某上前非法盘查并辱骂闫某某,用拳头击打闫某某面部、身体等部位数下,之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付某赔偿闫某某人民币元。
年10月中旬某日14时许,被告人付某以及宫某众、丁某福、刘某民在巴彦县镇东乡张家岗道口附近将木兰县的被害人郑某某(男,时年55岁)驾驶的出租车辆截停,四人非法盘查并辱骂郑某某,宫某众用拳头击打郑某某脸部两下,刘某民将出租车上的棚灯掰掉。在郑某某欲驾车离开时,付某等4人又用脚踢出租车前部,并强行让其返回木兰县。经物价部门鉴定,郑某某的黑LGM吉利金刚出租车损坏价格共计人民币元。案发后,宫某众赔偿郑某某车辆损失人民币元。
年11月的某日7时许,被告人付某伙同王某在巴彦县镇东乡韦家岗屯附近将木兰县的被害人李某某(男,时年38岁)驾驶的出租车辆截停,二人非法盘查后得知李某某车内拉乘的4人系去哈尔滨市的乘客,便辱骂李某某,付某用脚踢李某某数下,王某用拳头殴打李某某两下、用脚踢李某某数下,并电话召集路某、张某,路某、张某到现场后再次殴打李某某,之后付某等4人强行让出租车上的4名乘客乘坐安某、夏某颖经营的大客车离开,李某某被迫驾驶出租车返回木兰县。
审判结果巴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与同案犯多次无事生非,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付某积极参与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付某具有前科劣迹,酌情应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大部分被害人得到经济赔偿,酌情可对付某从轻处罚。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戒*后靠“碰瓷”生财
恶势力集团栽了
吕某财(已判刑)、马某(在逃)均系吸*人员,在强制戒*期间相识,此后仍有联系。年6月初,马某找到吕某财提议采用租车“碰瓷”的方式敲诈钱财,并由吕某财带人挑选车辆实施,马某带人出面商谈赔偿事宜。
同年7月,吕某财纠集张某威(已判刑),张某威又纠集刘某鹏实施敲诈勒索。8月,马某纠集刘某明、张某华加入该犯罪团伙。
自年7月中旬至8月末,吕某财、马某伙同刘某鹏、刘某明、张某华、张某威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彼此间有分有合在黑龙江省方正县、巴彦县、肇东市、肇州县、青冈县等地,以吕某财、刘某明脚被租乘车辆碾轧,向运管部门举报及暴力、恐吓相威胁的手段向司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中,
刘某鹏敲诈勒索12起,数额3万元;
刘某明敲诈勒索2起,数额元;
张某华敲诈勒索2起,数额元。
审判结果方正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鹏、刘某明、张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
刘某鹏、刘某明、张某华在所参与的犯罪中均系主犯。刘某明素有前科,具有自首情节;
刘某鹏具有坦白情节;
张某华当庭自愿认罪、悔罪。
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刘某鹏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判处张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判处刘某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责令刘某鹏、刘某明、张某华共同退赔所参与的全部经济损失。
以暴力等手段,
强迫出租车驾驶员交纳保护费
首要分子被判两年半
年以来,被告人张某飞纠集被告人顾某龙、怀某东、张某东及许某洋、王某旭、“金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长期霸占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与河洲街交口,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在此拉客的多辆出租车驾驶员向其交纳保护费,非法控制出租车运营市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张某飞为组织者、顾某龙、怀某东、张某东等多名成员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1
年至年底,被告人张某飞霸占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与河洲街交口,强行向从此处往江北学院路拉载乘客的出租车驾驶员收取保护费。
张某飞指使王某旭、“金某”等人在此看场子,以恐吓、打骂的方式驱赶不交保护费的出租车驾驶员,并先后指使被告人顾某龙、怀某东、张某东等人向每台车收取每月元或元的保护费。顾某龙、怀某东、张某东等人将收取的钱款交给张某飞,张某飞免除几人在此处拉客的保护费。
其中,
顾某龙收取出租车驾驶员庄某、宫某、林某等人共计人民币元,交给王某旭元、其余部分交给张某飞;
怀某东收取出租车驾驶员汤某某、张某某,姜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元,全部交给张某飞;
张某东收取出租车驾驶员汤某某、张某某共计人民币2元,全部交给张某飞。
2
年至年12月,被告人张某东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与河洲街交口,在张某飞等人形成的收费模式下,继续以恐吓、打骂的方式驱赶不交保护费的出租车驾驶员,除帮助张某飞收取固定几台出租车每月的费用外,还单独向往江北学院路拉载乘客的其他出租车驾驶员强行收取每台车每趟20元的费用,其不在现场时,指使被告人肖某丽代其收取费用。张某东收取出租车驾驶员陈某某、宋某某、马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元,肖某丽帮其代收元,合计人民币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飞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金额合计人民币元,被告人顾某龙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金额合计人民币元,被告人怀某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金额合计人民币元,被告人张某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金额合计人民币元,被告人肖某丽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金额合计人民币元。
审判结果道里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飞、顾某龙、怀某东、张某东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肖某丽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
本案系集团犯罪,被告人张某飞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东系主犯,被告人顾某龙、怀某东、肖某丽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飞系累犯,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飞在羁押期间为侦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属立功,且自愿认罪,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怀某东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
被告人顾某龙、肖某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张某东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
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张某飞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其他4名被告人二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3万元至0元不等罚金。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实习生周玉鑫记者:梁可心*/文/摄/视频拍摄
编辑:马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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