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白癜风医院 http://pf.39.net/bdfyy/qsnbdf/index.html重磅:离岗民办代课教师国家补偿有着落了,快告知身边的代课老师去申请
关于代课教师问题
在公办学校代课老师能不能转为正式教师呢?
黑龙江省森工兴隆林业局代课6年至今没有得到任何保障
尊敬的各位领导您好:
年5月,我们黑龙江省巴彦县兴隆林业局局团委工艺美术厂好几人参加兴林三中招聘美术教师考试后,我被招聘任美术教师,当时校长张庆长和刘芳久,年刘卓接任校长,在我任教期间得到省林业教育学院张明贵教授一年多的美术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指导工作。同时我还自费在哈尔滨师范大学美术教育系进修了一段时间。那些年学校经常应付各级检查,我除了上课之余所有时间还得为学校制作各种图版和制度版及标语等等,拿到的工资都没有正式教师的一半,付出的工作代价可超过正式老师的一倍多.年我培养的学生单纯的美术作品《美丽的家园》参加波兰举办的世界儿童画竞赛(有证书)。年9月开学学校又来一名代课教师(是我在学校教过的学生,后来她学习“内招”转正,她母亲是当时学校的会计),张立柱副校长说上级有文件:清退代课教师。我被无原由辞退.连续代课6年(按文件算应该是6.年半:有一起工作的老师可以证明)!那个年代录用人根本也没有什么合同,如今我去第三中学(现为第一中学)找到了我当年工作的工资表等一些材料。我是公办学校的代课教师,教育局怎么没有档案?是不是他们工作失职还是有人冒名顶替,况且教育局离三中才米左右。就算临时代课教师那也是代课教师啊(文件里代课几个月的都是代课教师)。根据教人8号和黑龙江省相关文件,林业局教育局长和生活局长不按*策做事(就连养老和补偿都没有),这么多国家好*策林业局怎么不执行?!之后我到林业局档案室查到了我的学校工作档案后编制进了厂办大集体(三位证明人都是当时学校在岗的教师)。兴隆林业局历年棚户区改造哪位局长也没有建设廉租房:我夫妻在工地打工10年的积蓄全部投入买房里了。今年54岁的我打工都没人要了。但连年递增的养老保险还有医疗保险给没有零收入的我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习主席一再强调解决民生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已辞退代课教师问题始终没得到解决?我坚信*和*府及各位领导能圆满的解决我的这个问题!?
谢谢!
年1月陈仁良(敬求)联系
黑龙江省人民*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黑*发〔〕21号
发文时间:-12-19
各市(地)、县(市)人民*府(行署),省*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建设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维护稳定大局出发,切实解决好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着力构建由*府统一领导,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积极稳妥、依法解决。
二、实施范围、时间
(一)实施范围。
1.年全省清理、清退乡镇超编人员、编外人员工作中清退的公办中小学中的民办、代课教师。
2.年以前历次教师清理整顿工作中辞退的公办中小学民办、代课教师。
3.离岗退养中小学民办教师。
(二)实施时间。
养老保险教龄补贴发放的起始时间及离岗退养中小学民办教师离岗退养补助费标准的调整时间为年1月1日。
三、*策措施
(一)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偿。按照有关规定,对没有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其被辞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每满1年教龄发给1个月的工资,教龄超过10年的每超1年发给一个半月的工资。从教年限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中小学从教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所需资金由同级财*解决。
(二)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照自愿的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上,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标准暂定为教龄每满1年每月补助10元,教龄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工作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保险教龄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代发,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按6∶4的比例分担。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享受养老保险教龄补贴。
(四)落实离岗退养民办教师的退养补助费标准。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部门批准,已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并享受离岗退养补助费的民办教师,各地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人民*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计委、人事厅、财*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黑*办发〔〕5号)规定,所需资金由同级财*解决。离岗退养民办教师不享受养老保险教龄补贴。
上述人员中,离开教师岗位后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死亡以及因违法犯罪或违反国家*策等被清除教师队伍的人员,不在此范围之列,不能享受相关待遇。
四、关于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的身份和教龄确认
在各县(市、区)*府统一领导下,组成专门确认机构,由教育行*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的确认工作。乡镇*府、原学校要协助做好确认工作。认定工作应于6月30日前完成。
(一)个人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人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原学校合并、撤销的,向原学校所在乡镇*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证明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提供原始材料复印件的,需由原件保存部门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加盖保存部门公章。
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需由县(市、区)教育行*部门、原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或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记载身份的档案材料、录用表、奖励表、进修证明、花名册、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相关任用(准用)证及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
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需由县(市、区)教育行*部门、原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或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记载工作年限的档案材料、能够证实工作年限的花名册、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
(二)初审。原学校将申请人(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材料报送原学校所在乡镇*府,乡镇*府组织相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有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但无法提供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由乡镇*府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要在原学校领导、公职教师、会计中进行,提供证明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教龄按本人工作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
(三)复审。乡镇*府应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有关信息报送县(市、区)确认机构,由县(市、区)确认机构按相关程序进行复审。
(四)公示。县(市、区)确认机构应将复审符合条件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名单及教龄信息返回乡镇*府,由乡镇*府在该人所在乡镇、居住地、原学校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确认。公示结束后,县(市、区)确认机构应将公示结果提交县(市、区)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认。经由市(地)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切实加强对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的领导。各市(地)、县(市、区)*府(行署)要建立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办法。各市(地)*府(行署)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把工作落实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和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县(市、区)*府是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深入基层,认真研究和解决问题,把工作做实做细,确保各项工作科学、合法、准确。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健全和完善教师聘任制度,对新进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决不允许再使用新的代课教师。
(二)精心组织。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情况复杂、关联度高、*策性强,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核程序和公示程序,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人员身份和教龄的确认工作。对领导不力、工作不实、出现违规操作的地方,一经查实,省级财*将相应扣减或取消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取消本人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督导检查。省*府将建立由省教育厅牵头,省人社厅、财*厅、监察厅、公安厅、信访局、计生委、民*厅等部门参加的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沟通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适时对各地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黑龙江省人民*府
年12月19日
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央文件
教人8号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生产建设兵团: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使用代课教师问题,偏远地区农村中小学尤为突出。代课教师为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教育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许多代课教师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待遇较低,长期使用代课教师制约教育质量的提高,不利于促进教育公平。当前,教师用人制度和社会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地方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为解决好代课教师问题创造了更加有力的条件。根据《国家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要求,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国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以下简称代课教师)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采取多种举措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坚持着眼长远、以人为本,建立机制,通过择优招聘、转岗使用、辞退补偿、纳入社保、就业培训等多种有效途径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1、择优招聘为公办教师。对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应纳入教师公开招聘范围。在组织公开招聘时,要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教育教学经历和实际水平,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代课年限较长、表现良好、教学质量较高的代课教师,适当给予*策倾斜。对于被评为地市劳动模范的代课教师,可以直接考核招聘为公办教师。2、多途径转岗使用。结合城镇化进程、新农村建设、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加强留守儿童教育的需要,各地在增设寄宿制学校工勤和生活服务岗位以及农村公益事业岗位时,要优先选聘在岗代课教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3、妥善做好辞退补偿。辞退未被招聘使用的代课教师,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精神,按照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考当地社会成员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代课时间按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由县级教育行*部门认定。4、依法依规纳入社保。解决被辞退代课教师社会保障问题是十分重要的关键性举措,要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策和方向,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实际贡献,根据不同情况,将其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5、积极开展就业培训。
二、建立健全农村教师补充长效机制6、保障教师正常补充需求。7、加强临时聘用教师管理,对因教师脱产进修、产假、病假以及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增加等原因,出现教师临时短缺,应首先由学校主管部门在现在教师中调剂交流解决,难以调剂的,可以临时聘用教师。对临时聘用教师,要严格规范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帮助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订。8、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社会保障*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国办发[]32号文件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一次补贴的,地方*府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老病残民办教师,要采取切实措施,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三、确保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各项举措落实到位9、地方是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抓紧部署,省级*府要加强统筹,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策,保障经费,落实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各地要把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情况作为各级地方*府工作考核评价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坚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10、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关联度高、*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舆论引导,坚持多做少说,避免炒作,防止形成社会热点,要深入细致的做好代课教师及相关群体的思想工作和*策解释,确保平稳顺利实施对代课教师特别是被辞退的代课教师要给予更多关怀,关心他们的实际困难,帮助解决好后顾之忧。
民办教师
据《教育大辞典》载,民办教师是指“中国中小学中不列入国家教员编制的教学人员。除极少数在农村初中任教外,绝大部分集中在农村小学。一般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由学校或当地基层组织提名,行*主管部门选择推荐,县级教育行*部门审查(包括文化考查批准,发给任用证书)。生活待遇上,除享受所在地同等劳动力工分报酬(年后享受‘责任田’外,另由国家按月发给现金补贴)代课教师
代课教师是指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他们没有任何“名分”,却在特定历史阶段发挥着积极作用。特别是在西部地区和偏远农村,代课教师为维系义务教育承担着历史责任。据报道,西部地区代课教师约占教师总数的20%。教育部宣布,在短时间内,将清退目前仍然存在的44.8万中小学代课教师。
代课教师是教育资源投入不足状况下的一种不得已的选择。总体而言,代课教师一般没有接受过系统培训,教学水平不高,长期任教不利于教学质量和国民素质的提高。区别: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他们多数都是在特定的时期存在于农村中小学校中,没有编制的一批教学员工。但民办教师是经过县级教育行*部门审查合格上岗,而代课教师基本上没有接受过系统培训
代课教师-中国公立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教师
代课教师是指在公立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年底以前他们被称为民办教师,在此前从教的临时教师基本被转正或清退。年开始,教育部为提高基础教育的师资质量,在全国一刀切不允许再出现民办教师。但不少偏远贫困山区因财*困难而招不到公办老师或公办老师不愿去,这些空缺仍需临时教师来填补,他们转而被称为"代课教师"。
代课教师虽然没有任何"名分",且没有完全享受教师的待遇,却在特定历史阶段发挥着积极作用。在大中城市,他们从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到职称评定、业务培训等各种评优活动,均无法与正式在编教师享受同等待遇,甚至连每年教师例行体检这种福利代课教师也没有资格享受,他们是实实在在的"铁人"。代课教师也集中在那些公办教师不愿意去的偏远地区,通常是那些"一个老师,一所学校的"。他们的工资不可以超过在编教师1/3,但获得的报酬却仅仅是在编教师的1/3不到。
产生原因
一是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地方教育部门或学校在教职工编制相对不足的情况下,聘用民办代课教师解决师资不足的问题。
二是学校拿出适当比例的空编用于聘用代课教师,有利于搞活学校内部的用人机制,还可避免今后因生源萎缩而带来的教职工分流压力。
三是*府为节约财*,逃避责任,甚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施行的《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当时的劳动部还专门发文称:《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平等的享有各种社会保险及有关福利待遇。)侵害代课教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原件
(国办发[1997]32号一九九七年九月七日)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了“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这是*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为保证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各有关总产部门积极配合。各级人民*府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当地的具体实施计划于1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和财*部。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盼?期间全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分年度目标是:1997年民办教师占全国中小学教师的比例要从1996年的17%减少到12%,1998年比例减少到7%,1999年比例减少到3%,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三、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省级人民*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
四、要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盼?期间,国家每年安排20万人左右专项指标,至2000年4年共计80万人。国家专项指标于每年年初下达,当年有效。各地在逐年落实国家专项指标的同时,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不突破国家下达给本地区当年度?┳??计划和增人计划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安排一部分配套指标用于该项工作。要坚决考核、考试相结合。考核要以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教学水平和对农村教育事业的贡献为主;考试要以相关学科为主,要根据当地和民办教师的实际情况,对长期从事民办教师工作,在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任教多年,担任学校教学领导工作,以及教学成绩突出等的民办教师制定一定的免试*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分年度计划,并于每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报送人事部、国家计委和国家教委。
五、进一步扩大师范学校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全国中等师范学校每年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要达到中师招生总数的20%以上,有条件的地区要争取达到30%以上。全国平均每年定向招收民办教师3--4万人,4年合计约14万人。
六、要坚决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辞退不合格的民办教师由县级教育行*部门批准。对辞退人员,地方*府要根据教龄等情况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
七、各地要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部联合下发的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对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可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教师法》中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规定。进一步贯彻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在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相应增加民办教师工资。民办教师较多的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以县为单位的民办教师国家补助费总额包干制,减少民办教师不减补助费,节余部分专项用于提高在职民办教师工资待遇。农村教育费附加应首先保证支付民办教师统筹工资。
九、为确保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安心本职工作,各地要加强管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他们稳定在急需的教学工作岗位上,为农村教育事业继续做出贡献。
十、在*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下,教育、人事、计划、财*、公安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把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共同研究,认真安排,坚决杜绝这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的实现,推动我国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零一五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办法二十八号文件关于,民办代课教师差养老金问题关于民办代课教师差养老金问题
第一条本办法依《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岗代课教师,是指曾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全部时间担任教学任务但并非因自身违反《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而被动离岗的代课教师。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年12月31日前离岗的代课教师。第四条各级*府要为每一位申请补偿并经过相关程序确认的离岗代课教师建立档案。第五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补偿主要包含经济补偿与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第六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单位经济补偿标准为该市(州)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第七条离岗代课教师的教龄为每担任一个自然年的代课任务为1年教龄,不足六个月的按0.5年计算,超过六个月少于一年的按1年计算。第八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总额为教龄乘以单位经济补偿标准。第九条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教育行*部门会同财*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部门提供专项经费。费用总额经上报,由中央及省一级人民*府核准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第十条对于教龄不足15年的,按实际教龄补偿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累计不足15年的部分可由其本人选择逐月缴纳或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第十一条对于教龄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龄补缴。第十二条补缴基数为该市(州)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第十三条补缴比例为补缴基数的20%。其中财*转移支付12%,个人负担8%。第十四条对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支领。第十五条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财*及个人同时补缴完毕之日起的下月开始支领,并一次性补领从法定退休日起至补交完毕当月的基本养老金。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支领方式参照本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管理办法,并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第十六条按月支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离岗代课教师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按人均元/教龄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省级财*按6:4的比例(可根据各省人均GDP差异,设置几个水平)分摊。第十八条离岗代课教师重新就业的,应随同新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与社会养老保险,按本办法补缴的个人账户与新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第十九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符合《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者,可根据学校用人需要,按照《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应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第二十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中有特殊困难的,由各级教育部门调查上报,作为*府救济对象,在社会救助资金中列专项进行重点救助。第二十一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经其本人书面申请,可参加当地就业部门开展各种类型的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资金从再就业的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二十二条各级*府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代课教师福利基金,用于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健、困难补助、死亡抚恤、丧葬等开支,使老弱病残代课教师的生活得到社会保障。?第二十三条各级相关部门在进行资格审核时,一定要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四条对离岗民办教师问题可参照本办法加以解决。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得由市一级主管教育行*机关订定补充规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施行
国家信访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
《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依《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岗代课教师,是指曾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全部时间任教学任务并非因自身违反《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而被动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年12月31日前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四条各级*府要为每一位申请补偿并经过相关程序确认的离岗代课教师建立档案。
第五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补偿主要包含经济补偿与社会养老保险补偿。
第六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单位经济补偿标准为该市(州)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七条离岗代课教师的教龄为每担任一个自然年的代课任务为一年教龄,不足六个月的按0.5年计算,超过六个月少于一年的按1年计算。
第八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总额为教龄乘以单位经济补偿标准。
第九条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
教育行*部门会同财*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部门提供专项经费,费用总额上报,由中央及省一级人民*府核准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第十条对于教龄不足15年的,按实际教龄补偿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累计不足15年的部分由本人选择逐月缴纳或一次性补缴至15年。
第十一条对于教龄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龄补偿。
第十二条补缴基数为该市(州)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补缴比例为补缴基数和20%,其中财*转移支付12%,个人负担8%。
第十四条对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支领。
第十五条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财*及个人同时补缴完毕之日起的下月开始支领,并一次性补领从法定退休日起至补交完当月的基本养老金。
第十六条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支领方式按照本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管理办法,并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调整。
第十七条按月支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离岗代课教师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按人均元/教龄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省级财*按6:4的比例(可根据各省人均GDP差异,设置几个水平)分摊。
第十九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符合《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者可根据学校用人需要,按照《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应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第二十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中有特殊困难的,由各级教育部门调查上报,作为*府救济对象,在社会救助金中列专项进行重点救助。
第二十一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经其本人书面申请,可参加当地就业部门开展的各种类型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资金从再就业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各级*府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代课教师福利基金,用于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健、困难补助、死亡抚恤、丧葬等开支,使老弱病残代课教师的生活得到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各级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时,一定要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离岗民办教师问题可参照本办法加以解决。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得由市一级主管教育行*机关制定补充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信访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年9月12日
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黑*发〔〕21号)的精神,妥善解决我区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研究并落实好省*府的惠民*策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是我省经过多次调研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的惠民*策,旨在彻底解决我省多年因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引发的社会矛盾和遗留问题。这项工作*策性强,涉及面广,关联度高,群众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府给予补贴。(教育部门属于事业单位,代课教师的代课教龄视同工龄)三、《劳动合同法》代课教师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代课教师的相关权利显然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已经代课达十年以上的代课教师和用工满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代课教师来说,其与用人单位已经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四、《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代课教师即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而在实践中,又有多少个代课教师能够享受这些基本社会保险待遇呢?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在代课教师这个庞大的队伍中,应该是事实上的公民权利。三、“清退”和“一刀切”代课教师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做了非常细致的规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违法解雇行为。现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进行归类,让我们看看“清退”行为是否合法。——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清退”行为显然不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因为它不是代课教师的真实意思表示。2、过错性解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需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过错。事实上代课教师连续代课5年以上的甚至10年以上比比皆是,显然“一刀切”清退代课教师是违法行为。“清退”行为显然与裁员的规定相距甚远。综上分析,“一刀切”式的“清退”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条规定,因此,“清退”行为是违法的。教人8号文件第四条、依法依规纳入社保,代课教龄视同工龄——合法合规,合情合理。
辞退长期代课教师有补偿吗
代课教师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适格于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辞退长期(形定或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代课教师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代课教师被聘用后即成为学校的一分子,需服从学校的管理与工作安排,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其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可见,代课教师的相关权利显然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实践中学校很多未与代课教师签订劳动合同,这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就建立了劳动关系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也进行了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也即最迟应当在年2月1日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已经代课达十年以上的代课教师和用工满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代课教师来说,其与用人单位已经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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