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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靖远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城隍庙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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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人民*府

关于靖远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城隍庙片区(一期)房屋及土地征收的公告

为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甘*办发〔〕41号)、《甘肃省人民*府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发〔〕17号)、《白银市人民*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市*发〔〕号)、《白银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省重大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市*办发〔〕16号)、《白银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市棚改办发〔〕2号)、《靖远县人民*府关于发布靖远县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靖*发〔〕号)、《靖远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城隍庙片区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靖*发〔〕79号)等文件精神及《靖远县城乡统筹总体规划(-)》,经县*府研究,决定对城隍庙片区(一期)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实施征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靖远县年城隍庙片区(一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该片区涉及居民户,征收范围为东至靖师附小西侧、南至西大街、西至头道水巷、北至靖乐渠。

三、征收主体:靖远县人民*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靖远县动迁安置服务办公室

五、征收期限:征收及协议签订期限为自此公告发布起3个月以内。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公告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或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不得在征收土地范围内进行抢栽、抢种等类似、相似或同等性质的行为,对于抢建、抢栽的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尽快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限期完成搬迁。

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白银市人民*府申请行*复议,也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六、征收办公地点:靖远县动迁安置服务办公室

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靖远县人民*府

年7月22日

END

来源:靖远电视台

此版权归原作者,侵权请联系删除:WJYC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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