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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车库偷东西不构成盗窃罪?
黑龙江一名交警非法进入他人的车库,取走1件绒裤和2双鞋子,在人证物证均在的情况下道里区法院判其无罪。
别说被害人,连检察院都觉得不妥,并提出抗诉,要求以盗窃罪追究刘忠义的刑事责任。
检察院的抗诉引起了重视,此案在黑龙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果与一审一致,始终不认为这位交警的行为有入”户“盗窃的动作。
且不说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判决,单说对“户”的法律定义,未免让人觉得这是在钻文字的漏洞,游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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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车库带走绒裤鞋子,一审宣判无罪
黑龙江省巴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哈肇路中队长刘忠义,被检方指控进入一户居民住宅楼的地下车库盗窃了一条绒裤和两双鞋。法院受理后,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公诉机关认为,刘忠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不过刘忠义辩称,案发前日,是应被害人赵某之约来到她的车库,赵某不在。次日早晨,刘忠义担心赵某的车库未关门导致暖气被冻,来到赵某车库。为了开玩笑,拿走了赵某的一条绒裤、两双鞋,不具有盗窃的主观故意。
在庭上,法院的调查结果显示,案发前后刘忠义曾6次进入赵某的车库。刘忠义辩称的“应赵某之约”,于年11月29日22时左右进入赵某的车库,停留5分钟后离开,随后在20分钟内4次出入车库,每次停留数十秒就离开;翌日早6时45分左右,刘忠义第6次进入车库,带走了1条绒裤、2双鞋,赵某听到车库异响后喝问。下午4时,赵某报案,赵忠义被传唤拘留。
年8月20日,道里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害人赵某的车库并非用于生活起居的“户”,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刘忠义无罪。
二审维持原判
前科在身,检察院抗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害人的车库并非用于生活起居的“户”进而宣告刘忠义无罪系适用法律错误,刘忠义以非法为目的,入户盗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上刘忠义此前有作案前科,但是当时检察院未予起诉。资料显示:年2月黑龙江绥化市人民检察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时任巴彦县交警大队西集中队队长的刘忠义,将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卖给巴彦县西集镇*府,一辆黑色本田轿车存放在西集镇交警队的车库,三辆车均属于刘忠义的亲友盗窃的赃物。
但是,当时检察院认为,刘忠义犯罪后知罪悔罪,积极返还赃物,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因此不予起诉。
过去刘忠义如何不好评价,但进入车库带走他人的财产却是证据确凿。然而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刘忠义二审还是逃过了法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刘忠义不构成盗窃罪,并宣告其无罪。
车库非“户”,法院玩文字游戏?
在人证物证均在的情况下,刘忠义还是获得了无罪,只是这一份无罪未免让人对法律中的漏洞感到沮丧。
一审道里区法院认为,依照《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的规定。赵某的车库虽然与外界相对隔离并与卧室相通,但该车库既不具有像用于生活的渔船那样的生活起居功能,也不具有人们对封闭院落与生活居室自然相通成为一体的一般生活感知,故不能定义为“户”。
二审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认为,刘忠义所进入的现场从直观上看即是车库,虽然赵某居住的房屋同车库相连,但联通口的部位较为隐蔽,认定该车库为“户”的证据不充分,对抗诉机关提出的抗诉意见及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相关意见,不予支持。所以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这就有用文字游戏愚弄大众的意思了,网友评论:偷储藏室也不算偷了,毕竟很多储藏室和车库都是建在一起的,以后可以大方地去储藏室拿东西了,不知道在没有交警的身份下能不能获得一份无罪审判。
对犯罪行为的不制裁就是助长违法气焰,法院玩文字游戏,刘忠义身为警察知法犯法,两次逃脱法网,理应罪加一等。
作者:沈朝来源:我在抱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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