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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人民法院跨域立案服务工作规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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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切实提升人民法院立案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本院立案工作实际,现就跨域立案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跨域立案是指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通过选择就近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向有管辖权的异地法院提交立案申请,人民法院为其提供相应的立案登记诉讼服务。

第二条对属于异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选择向就近的中、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由管辖法院决定是否登记立案。

当事人选择提交立案申请的人民法院是跨域立案的协作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跨域立案的管辖法院。

第三条人民法院为当事人提起的一审民商事和行*诉讼、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提供跨域立案服务。

第四条人民法院提供跨域立案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便利群众诉讼原则。让当事人在协作法院的诉讼服务大厅享受到与管辖法院相同的诉讼服务。

(二)依法办理原则。跨域立案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立案、管辖、送达和期间的规定。

(三)联动协作原则。协作法院和管辖法院应当强化协调,主动配合,高效办理当事人的跨域立案申请。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设跨域立案服务窗口,指定专人负责跨域立案服务,在立案窗口摆放跨域立案服务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并配备公用移动终端、投屏显示器、扫描仪、彩色打印机、身份证读卡器等设备。当事人提出跨域立案申请时,可以先引导其在线立案。但对于诉讼能力较低或不接受在线立案的当事人,法院工作人员将为其提供全方位的跨域立案办理。

第六条协作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代为核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代为核对起诉、自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全部推送至管辖法院网上立案系统;材料明显不齐全的,向当事人释明应当补齐的材料;当事人拒绝补齐并坚持提交申请的,在告知后果后,推送现有材料,并注明情况。

(三)协作法院应当代为接收起诉状、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及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向当事人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并在两个工作日内,与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诉前调解申请书》一并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寄送管辖法院。

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协作法院不接收材料。

材料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的,协作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修改;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协作法院不予接收材料。

第七条当事人通过协作法院向管辖法院提交跨域立案申请的,协作法院将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推送至管辖法院,即视为当事人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第八条管辖法院指定专人实时办理跨域立案申请,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管辖法院当场登记立案。

当事人接受电子送达的,将加盖本院电子印章的《受理通知书》、《交费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管辖法院的电子送达系统,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电子送达的,管辖法院将上述文书及《送达回证》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协作法院,委托协作法院当场送达当事人。

(二)管辖法院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起诉、自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即时制作《补正告知书》,并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协作法院,送交当事人。

(三)管辖法院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即时通过信息系统向协作法院反馈,告知当事人管辖法院将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九条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或当事人拒绝补正,或当事人补正后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并自行向当事人送达。

第十条协作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方式,并当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十一条协作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将其签署的《诉前调解申请书》推送给管辖法院,由管辖法院开展诉前调解。

第十二条对拒不向当事人提供跨域立案服务,或者收到协作法院推送的立案申请后不及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标题:《巴彦县人民法院跨域立案服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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